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206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倩,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莱芜市莱城区光明太阳能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莱芜市莱城区鹏泉东大街35号。
经营者:亓子民,男,汉族,住莱芜市。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莱城区光明太阳能配件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