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4513、4514号原告:司徒尚炎,男,汉族,1957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美力直通车眼镜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北湖一路*号时代倾城*****栋首层***号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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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司徒尚炎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美力直通车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共二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4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徒尚炎撤诉。
本系列案共计2件,每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共计50元,由原告司徒尚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