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知初916号之一 原告:西安中星测控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上林苑四路******。
法定代表人:谷荣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增,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乃玉,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盛迈克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蠡园开发区创意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薄卫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启新,无锡华源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原告西安中星测控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盛迈克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西安中星测控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西安中星测控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中星测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西安中星测控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