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赣11刑更426号罪犯邹春林,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生效裁判即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5)乐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春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并已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曾先后获得新表扬2次、老表扬4次、单项表扬2次。
并能积极执行财产刑。
本院认为,罪犯邹春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春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5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