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21182号之四原告:上海飞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柯超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崛,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逸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欧阳文,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金灵微电子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电子世界**楼**22C333。
经营者:侯安保,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黄颡口镇泵站村**。
原告上海飞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逸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金灵微电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彭某某、深圳市福田区金灵微电子经营部为本案被告,后又申请撤回对彭某某的起诉。
本案于2017年12月4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本院于2018年4月2日收到原告上海飞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海飞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飞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案件申请费320元,由深圳市金逸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7元,深圳市福田区金灵微电子经营部负担238元(已缴纳)。
审 判 长 孙 谧审 判 员 林佩瑶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