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120号原告:DNA吉诺特克股份有限公司(DNAGenotekInc.),住所地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尔大都会区。
代表人:布莱恩·史密斯(BrianSmith),高级副总裁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莉,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轶凡,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朗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劳敏翔,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奇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兰,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DNA吉诺特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朗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奇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DNA吉诺特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奇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DNA吉诺特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DNA吉诺特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奇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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