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11109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明兴凤电器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经营者陈新凤。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明兴凤电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受理后,原告自接到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