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4748号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军民东路四巷17号201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梁伯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爱春,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牟爱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