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民终1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盼,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阿庆,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伽帝芙环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镇西路西侧1号、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杨秀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凡龙,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美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燎原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许管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为,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伽帝芙环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美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以其与合肥伽帝芙环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美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合肥伽帝芙环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美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合肥伽帝芙环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美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亦同意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合肥伽帝芙环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美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均由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