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民辖终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1258号1109-1110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原审被告:易注勇,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
上诉人上海寻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易注勇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37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寻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作出的义乌市系涉案侵权产品的储藏地的结论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也没有相应的事实根据,且上诉人对一审法院认定义乌市系原审被告易注勇的经常居住地无法进行核实,仍应将原审被告易注勇的户籍地作为住所地。
同时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的公告》第四条关于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黄浦区、长宁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规定,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从对涉案侵权产品进行收货等保全证据的公证可以看出,涉案侵权产品的发货地为义乌市下王一区,也即义乌市系涉案侵权产品的储藏地,且原审被告易注勇已在义乌市下王区连续一年居住满一年,义乌市系其经常居住地。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