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53民初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浮盈信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浮市市区兴云西路**号首层、第*层。
法定代表人:吕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杰,男,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该公司人力部经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浮盈信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
2018年5月9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云浮盈信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