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461号原告: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昕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松石西路1206号。
法定代表人:李开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燕,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华与被告浙江昕奥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华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
原告吴华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