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89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球芳,女,1965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黄球芳、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将原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5月16日,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黄球芳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