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740号原告:童增尧,男,汉族,1956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剑波,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中欧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翠薇西路486号B幢17号,实际经营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柳青八区23幢5单元。
法定代表人:范香丽。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童增尧为与被告昆山中欧物资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童增尧申请将原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5月21日,原告童增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童增尧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增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增尧负担。
原告童增尧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