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276号原告:厦门市科罗恩生活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明路487号(2#厂房)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林继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鸣,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易恩地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柯村(义乌市鸿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金世超。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厦门市科罗恩生活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易恩地箱包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厦门市科罗恩生活家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市科罗恩生活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