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1民初153号原告:廖胜源,男,196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营珠,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鑫鹏程五金水暖电器建材经销处,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五道街****号。
经营者:张艳梅,女,197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胜源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鑫鹏程五金水暖电器建材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廖胜源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廖胜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胜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廖胜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