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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牛军日用品商行、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民终164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牛军日用品商行、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牛军日用品商行,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民终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牛军日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五区4F67393、67394、67379、67380号商位。

经营者:牛军,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二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牛军日用品商行(以下简称牛军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牛军商行于2018年5月18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牛军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义乌市牛军日用品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义乌市牛军日用品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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