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403号原告:宁波合昊液压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园中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施元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贵,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晶晶,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特克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炬光园月乐西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千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合昊液压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特克液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
2018年5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合昊液压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合昊液压泵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