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民初4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雪,北京盈科(沈阳)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成都路汇龙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恽鹏洲。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吉林市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