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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与李忠野、吉林省三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吉01民初1842号
案件名称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与李忠野、吉林省三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李忠野,吉林省三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1842号原告: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衡山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芦传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松,北京市百瑞(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忠野,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三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珠江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李萍。

原告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李忠野、吉林省三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负担,预交案件受理费16744元,退还给原告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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