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561号原告:张涛,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玉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邹高杰,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原告张涛与被告邹高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张涛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涛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