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民终6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洋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德,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住,住贵州省湄潭县/div>上诉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视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3民初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3民初8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