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终59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芳园西路5号丽园中心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J。
法定代表人韩杰(JEFFREYHAN)。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欣,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溢方圆电子厂,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三东路23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Y。
经营者赖足鹏。
上诉人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溢方圆电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0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083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上诉人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13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68.8元,由上诉人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