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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星云与夏小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铭诺电商有限公司东莞市展宇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1406号
案件名称黄星云与夏小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铭诺电商有限公司东莞市展宇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xx;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铭诺电商有限公司;东莞市展宇实业有限公司;夏xx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1406号 原告: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系公民代理。

被告一: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

被告二:深圳市铭诺电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x。

法定代表人:张xx。

被告三:东莞市展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

法定代表人:夏xx。

被告四:夏xx. 原告黄星云诉被告一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市铭诺电商有限公司、被告三东莞市展宇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夏x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5xxxxxx9.8)纠纷一案,原告黄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xx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钱 翠 华 人民陪审员 曹 芳 芳 人民陪审员 陈 文 蓓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娟(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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