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991-1000号 原告: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同富康水田工业区厂房E栋。
法定代表人:吴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祥辉,深圳鼎合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婷,深圳鼎合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高峰社区云峰路光浩工业园G栋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吕小霞。
被告:深圳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上步工业区102栋1-3层。
法定代表人:戴冯军 第三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黎万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审判长 陈 文 全 审判员 骆 丽 莉 审判员 陈 洋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傅德权(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