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01民初1859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红桥区宏庆通讯器材配件批发中心,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介园道9、10号内F338-2。
经营者:曹洪庆。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红桥区宏庆通讯器材配件批发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素芹代理审判员 冯 震人民陪审员 任德平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悦本法律文书所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