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751号 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5。
法定代表人:谢冠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峰德盛电子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7K。
经营者:林楚锋。
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峰德盛电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330212506.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陈 文 全 审判员 骆 丽 莉 审判员 陈 洋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颖(兼)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