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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多维视界电子有限公司、陈海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2621号
案件名称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多维视界电子有限公司、陈海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多维视界电子有限公司;陈海城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2621号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6号厂房6号2至3层A区。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有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多维视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鹤州居委安乐工业园2号厂房6楼B之一。

法定代表人:蒋勤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海城,男,住所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俊川,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多维视界电子有限公司、陈海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20118413.4)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侯嘉敏(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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