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4596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车语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8号519房。
法定代表人:苏晓爱,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宇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益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富湾国际2栋1单元1702房。
法定代表人:龙友军。
委托代理人:肖明波,湖南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寰齐,湖南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车语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益乘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车语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广州市车语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