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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智野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08民初2793号
案件名称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智野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智野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08民初2793号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2016号合川大厦3楼D室。

法定代表人:SONHYODONG。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王巨澜,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智野商贸有限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溪边村象珠山头32号。

法定代表人:金晓青。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智野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

因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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