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民终2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美钻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店,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建设西路36号B座2号铺。
经营者:郁克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明慧,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红磡鹤园街11号凯旋工商中心三期12楼N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发,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锡锋,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美钻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店(以下简称美钻首饰店)因与被上诉人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六福集团)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10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六福集团在一审起诉请求:1、判令美钻首饰店立即停止针对周六福集团的商标侵权行为;
2、判令美钻首饰店赔偿周六福集团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十五万元;
3、判令美钻首饰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一、美钻首饰店立即停止侵害周六福集团享有的第7519198号“”、第164412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美钻首饰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六福集团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0000元;
三、驳回周六福集团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美钻首饰店负担人民币2300元,周六福集团负担1000元。
美钻首饰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周六福集团的诉讼请求;
2、周六福集团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周六福集团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美钻首饰店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
2、一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
关于美钻首饰店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
周六福集团是涉案商标第7519198号“”、第16441293号“”的权利人,其中汉字“周六福”在识别商品来源方面的作用较大。
美钻首饰店销售的商品为黄金首饰等珠宝产品,与周六福集团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
美钻首饰店虽辩称其获得案外人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的特许经销授权,但美钻首饰店在其经营行为中使用的组合标识,其中“香港周六福黄金”作为单独一行放在中间位置,明显突出使用“香港周六福黄金”字样,该种使用已经脱离案外人的各类标识(包括企业名称)而成为了新的商业标识,实质上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应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美钻首饰店实际上是以突出使用“周六福”字样为目的,攀附“周六福”商标的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品牌效应,从而推销自己的同类产品,故一审认定美钻首饰店上述行为已构成侵害商标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判赔金额,由于周六福集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美钻首饰店侵权所获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周六福集团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美钻首饰店赔偿周六福集团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美钻首饰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美钻首饰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