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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海与深圳市伟鸿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1450号
案件名称王明海与深圳市伟鸿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海;深圳市伟鸿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1450号 原告:王明海,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伟鸿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明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深圳市伟鸿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42049××××.4)一案,原告王明海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海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在扣除本院收取的部分后退还原告。

审判长 孙    虹 审判员 费    晓 审判员 欧  宏  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惠英(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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