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1450号 原告:王明海,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伟鸿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明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深圳市伟鸿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42049××××.4)一案,原告王明海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海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在扣除本院收取的部分后退还原告。
审判长 孙 虹 审判员 费 晓 审判员 欧 宏 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惠英(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