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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潮音电子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1027号
案件名称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潮音电子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潮音电子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027号 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5。

法定代表人:谢冠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巍,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潮音电子制品厂,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M。

法定代表人:孙发权。

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潮音电子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陈 文 全 审判员 骆 丽 莉 审判员 陈   洋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颖(兼)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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