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411民初526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欧派卫浴销售部。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康庄村水暖洁具市场。
经营者:张月芹。
被告:嘉兴名雕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嘉路西侧(嘉兴市诚信电器有限公司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E。
法定代表人:徐永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贵,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玲,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欧派卫浴销售部、嘉兴名雕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调查取证为由,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