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4民初224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芳,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东城贝祎日用五金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十里牌村恒富路156号。
经营者:项金灿,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受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东城贝祎日用五金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