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2民初1883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年旺商店,经营场所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太平洋工业区137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
经营者:刘年旺。
被告:刘年旺,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增城年旺商店、刘年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