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550号之一原告:陈洁雯,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迪尔朗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投资人:袁荣锦。
被告:袁荣锦,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本院审理原告陈洁雯诉被告中山市古镇迪尔朗照明电器厂、袁荣锦侵害专利号为ZL20163043××××.0、名称为“吊灯(3181)”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陈洁雯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洁雯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陈洁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