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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开发区哥仨好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7民初64号
案件名称6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开发区哥仨好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开发区哥仨好建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7民初6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发区哥仨好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兰市场20-5、7、21。

经营者:刘乃亮,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发区哥仨好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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