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民初150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益健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新康路新康花园小区沿街。
法定代表人:章珊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丽云。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益健大药房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益健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