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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21执1505号
案件名称执行通知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县星沙湘溪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8)湘0121执1505号长沙县星沙湘溪百货商行:你与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湘012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赔偿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三、支付案件受理费296元,执行费129元。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户名:长沙县人民法院账号:62×××57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本院地址:湖南省长沙县棠坡路联系电话:0731-8188****联系人:李浩邮编:4101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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