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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404执2580号
案件名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常州市神剑网络有限公司;陈明;陈文华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4执2580号申请执行人: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神剑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永宁苑1幢2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明,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明,男,1977年12月15日生,户籍地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陈文华,男,1952年10月8日生,户籍地常州市新北区。

申请执行人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与被执行人常州市神剑网络有限公司、陈明、陈文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钟知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法律效力。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钟知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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