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512号原告:欣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南投县南投市平山里自强一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蔡启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樽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桥卫芙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龙。
被告:常州市武进崔桥宏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蓉丰村。
法定代表人:张进义。
原告欣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樽凯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崔桥宏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8年6月12日,原告欣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欣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欣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欣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