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056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何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钦层,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城区景江超市,经营者宋景江,经营地址山东省历城区建大花园商业街D1-D3商铺。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历城区景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