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3民初15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长白山方大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板石镇吊水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宁询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华都名烟名酒行,经营场所南阳市建设路电厂门口。
经营者:刘华,女,汉族,1970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彦鹏,男,汉族,1965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长白山方大酒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区华都名烟名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就吉林省长白山方大酒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区华都名烟名酒行两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