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5民初10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杨慧,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白水县鸿鑫百货商行,住所地白水县四马路西段。
负责人:吴勇奇。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水县鸿鑫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