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705民初220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55393835U。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山市大江镇华灯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大江镇公益侨园新村**幢。
组织机构代码证:L3209675-9。
经营者:伍悦棠。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山市大江镇华灯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88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