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703刑初19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忠庆,男,1975年8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为取保候审,2017年12月4日被金东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汤翰林,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8〕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忠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妍及倪进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斯大福.米勒(爱尔兰)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刘智学,被告人季忠庆及其辩护人汤翰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6日以来,被告人季忠庆在未经相关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将自己位于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上下王村同心路19号的自建房作为加工场所,雇佣同村村民加工、生产印有“SENSODYNE”(舒适达)、“”等字样和图案的牙膏以及印有“LISTERINE”(李施德林)字样的漱口水。
2016年3月31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被告人季忠庆的加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外包装上印有“LISTERINE”字样的已加工好的漱口水共11814瓶,印有“SENSODYNE”、“”等字样及图案的牙膏产品共25042支。
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牙膏和漱口水价值人民币622071.44元。
经查,SENSODYNE的商标注册号为4158870,的商标注册号为G960302,LISTERINE的商标注册号为3055107,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包含牙膏或漱口水。
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季忠庆到金东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忠庆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季忠庆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侦破经过及情况说明;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报告;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清单;
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
“SENSODYNE”(舒适达)的相关证据: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证明;
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介绍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声明;
鉴别报告;
无委托生产证明;
价格证明;
牙膏外壳照片;
牙膏照片;
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
“LISTERINE”(李施德林)的相关证据:授权委托书、介绍信、营业执照;
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证明;
产品辨别书;
价格证明;
漱口水封口薄膜标签照片;
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
证人潘某、胡某、杨某的证言;
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忠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季忠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所加工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尚未销售就被查获,侵害程度相对较轻,希望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应认定从犯的观点,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案系共同犯罪,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害单位斯大福.米勒(爱尔兰)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刘智学所提被告人没有如实供述,不具有悔罪表现,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季忠庆的犯罪事实、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季忠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漱口水11814盒、牙膏25042支、漱口水小包装盒2100只、漱口水封口薄膜20000张、漱口水标签1200张、牙膏小包装盒1900只、牙膏外包装盒26000只、塑封机1台、空压机1台、胭脂红1瓶、柠檬黄1瓶、香蕉香精1瓶、防腐防霉剂1瓶,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