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民初168号原告:广东嘉士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港口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黄铣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泗洪县陈圩中心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陈圩乡陈圩街。
经营者:汪邦超。
被告:西平利康食品厂,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宋集乡北街。
原告广东嘉士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泗洪县陈圩中心批发部、西平利康食品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广东嘉士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嘉士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泗洪县陈圩中心批发部、西平利康食品厂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嘉士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3元减半收取976.50元,由原告广东嘉士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