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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叶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4民初49028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叶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叶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民初4902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L。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坛,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肖明,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峰,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志忠,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艳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肖明以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志忠、许艳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547888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本案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人民币51000元(其中调查费36000元、律师费15000元);

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国家认定的驰名商标“”等系列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已授权许可原告使用案涉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有权以自身名义单独对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投诉、举报以及向各地各级法院提起诉讼并取得相应赔偿。

被告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授权,擅自制造、销售上述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较大,严重侵害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于2016年6月委托调查人员向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投诉举报,当日,执法人员前往被告违法侵权现场,现场查获假冒“”商标标识26000个,并发出《拘留证》,决定对被告执行拘留。

2017年5月9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4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作为国家认定的驰名商标,被告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授权,擅自制造、销售制造美的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较大,且已达到刑事处罚标准。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返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不仅给商标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亦给商标权利人的品牌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并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一、被告仅仅是销售美的注册商标标识,该事实(2017)粤0304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已载明,因此原告关于被告擅自制造、销售美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主张不准确;

二、涉案证据内容显示,原告未遭受实际损失,被告未获得利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主张赔偿的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第一顺序是按照原告“实际损失”确定,第二顺序是按照“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2017)粤0304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显示,由于被告的行为是未遂状态,因此并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实际损失。

同时,原告庭审中也未举证证明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另外,由于被告未将涉案美的商标标识销售出去,被告也未获得一分钱的利益。

以上两点表明,原告没有遭受任何损失,被告也从未获得利益。

退一步讲,即使被告将涉案商标标识销售出去,其获利也少之又少。

公安机关2016年7月21日对被告作的讯问笔录内容显示,被告称即使将五个品牌的商标标识43306件全部销售出去,总价格也才4500元至4600元。

况且,从性质上来讲,被告销售的是商标标识,相较于利用美的品牌价值、从而销售假冒美的商标的商品,危害更小,侵权行为也是显著轻微的。

(2017)粤0304刑初96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已如数缴纳,被告已无力再承担民事赔偿;

三、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为本案其支付了合理费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合理费用的诉求;

四、被告2016年7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处后,涉案美的标识已被没收并销毁,被告的侵权行为当时已经停止,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也不属于本案处理的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了第547888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喷焊灯、热焊枪、汽灯、电饭煲等,有效期限自200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

2014年9月13日,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上述商标给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授权原告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照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其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的商品上(包括但不限于空调、中央空调、电磁炉、电饭煲等商品)使用其所有的全部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5478887号“”注册商标),并特别授权原告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照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各地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各地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检举,有权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进行真伪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报告,有权以自身名义单独向各地各级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有权取得相应的侵权赔偿等。

授权期限为本授权书出具之日(即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

2017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17)粤0304刑初96号刑事判决,查明:被告从市场上购买了假冒美的、beats注册商标的标识用于对外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2016年7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根据举报在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412栋930房抓获被告。

随后,从该房间查获被告生产的带有“”注册商标标识10136件、带有“”注册商标标识2640件、带有“”、“”注册商标标识30件,以及被告在市场上购买回来用于销售的带有“”、注册商标标识26000件、带有“”注册商标标识4500件。

经鉴定,上述带有“”、“”、“”、“”、“”、“”等注册商标的标识均为假冒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毕慈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三星电子株式会社、SONYCORPORATTON、海信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的标识。

认为:被告无视国家法律,未经上述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雇请员工,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12806件,销售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30500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鉴于被告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无犯罪前科,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判处:被告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另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深圳华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付款申请以及知识产权服务费发票,以主张其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51000元。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书、商标转让证明、(2017)粤0304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律师代理合同及发票、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国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第547888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有权以自身名义起诉并获得赔偿。

上述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因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上述商标的期限已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2017)粤0304刑初96号刑事判决的内容,本院可以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雇请员工,伪造原告等权利人注册商标标识12806件,销售伪造原告等权利人注册商标标识30500件,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相关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请求的赔偿损失金额问题。

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或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证据,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3万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15元(已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叶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肖娟审 判 员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丁晓晨二0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庄晓民速 录 员  王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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