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初266号 原告:黄彬辉,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仑苍松延水暖配件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水暖城******。
经营者:王延贺,男,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水暖城******。
本院在审理黄彬辉与南安市仑苍松延水暖配件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南安市仑苍松延水暖配件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法院管辖”以及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南安市仑苍松延水暖配件店的登记注册地址在泉州市南安市,原告黄彬辉的公证购买行为亦发生在泉州市南安市,故本案不应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本院初步审查,原告黄彬辉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指称被告南安市仑苍松延水暖配件店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并提交了其购买涉案商品的公证书及照片作为侵犯其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初步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同意指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福建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被告南安市仑苍松延水暖配件店的经营场所在福建省泉州市,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安市仑苍松延水暖配件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申请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南安市仑苍松延水暖配件店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 筝 审 判 员 徐 方 人民陪审员 陈高美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卢雅玲 附:本裁定书主要引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 五、同意指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发生在福建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